新版《药品管理法》首次提到“药师”
在2015年修正版《药品管理法》中,没有提到“药师”。2019年8月26日公布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版中共有8条共9次提到“药师”。药品经营提到的药师
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活动应当配备“药师”。
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可见2019年修订版《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师在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药品使用提到的药师
2019年修订版《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药师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收受回扣处罚提到的药师
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药品广告提到的药师
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希望药师越来越好!
当药师要知道,地位比农民工高一点,收入比营业员好一点,不要想得太多,这是一门有卫生部中级药师和执业西药和执业中药证的马上退休的老药师忠言 药师作用很重要 没啥用 药师作用很重要:victory: {:1_1:} 药师,还要细分。不然笼统不便于区分! 用个毛用? 这个在旧版的表述也是一样的,没有变化。 作用很重要? 卫生系统不认. 这里的药师是指技术职称的药师,而不是职业资格的执业药师 医药向来是不分家,尤以中医最为突出,古之医者,不但懂医,而且很擅长药性,甚则药物制剂 与中药师无关。 希望药师的前景越来越好! 哪提到了?
qaz15924354458 发表于 2019-9-12 16:02
当药师要知道,地位比农民工高一点,收入比营业员好一点,不要想得太多,这是一门有卫生部中级药师和执业西 ...
职业没有贵贱,只是凭收入人为认定了贵贱 要充分发挥药师的作用 短期还看不到执业药师的价值,现在待遇还不如农民工,白日梦可以做,别当真,药品行业的水很深,饼很大,药师能捡个渣渣吃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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