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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流] 总局关于38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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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无情 发表于 2018-1-1 22: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局关于38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228号)
2017年12月29日 发布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生产的38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福君堂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兆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13批次白及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和鉴别。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安国市盛和药业有限公司、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宏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康庆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原上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都市益诚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3批次砂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和含量测定。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党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鳖虫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38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2017年第228号通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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