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自学成才 于 2015-1-26 20:54 编辑
一些奸商为了规避责任,将营业制造改成执业药师的名字,并将药店书面上的实际负责人改成执业药师。自以为可以规避法律责任,实际不然,因为其执业药师留有合同,因此有不知情证据,因此就多出了一个现实意义上的“实际负责人”即“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比空挂的企业负责人要大!
具体案例:
2013-05-28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雅琴)近日,寮步一药店因售假药被查处,其“负责人”余某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据介绍,为保证药店经营质量,根据省食药局相关规定,珠三角地区药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人为了能开办药店,不惜重本租借别人的药师证书,部分药学人员为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不遵守职业操守,替别人挂靠做药店负责人或药师,除验收发证时到场外,平时根本不参与药店的经营活动。
然而,个别无良商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药,不但自己付出应有的代价,致使挂靠的药师也因连带责任跟着倒霉。去年4月,寮步镇某药店因销售假药“筋骨丹”3瓶和“喘立消丸”4瓶,被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判决实际经营者许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企业负责人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店随后也被东莞市食药监局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民间人士向李克强总理的谏言:
(本谏言仅出于作者对祖国的热爱,表达出的实际想法,愿对相关部门及其爱国人士有所帮助。)
以目前药店与执业药师的比例来看,杜绝执业药师兼职根本不现实。药店的实际权力掌握在实际经营者手中,其经营者一般具有较大资本,不愿意旁人干预其经营。没有执业药师会把证租给卖假药的实际经营者,执业药师应为完全不知情人,所以执业药师不应该判处有期徒刑。
如果对兼职的执业药师也判刑,那么很有可能未来药店连兼职的执业药师也招不到了。执业药师与国际接轨需要一定过渡期,在这个转型期间,应制定一条关于处罚执业药师兼职的法规。其处罚内容应为:“吊销执业药师证、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应加倍处罚实际经营者。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