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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信息] 湖北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7月20日-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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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n 发表于 2018-7-18 13: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考〔2018〕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2科”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并要求报考人员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各地在报名时要认真审核“国籍地区”,防止应试人员误填误报。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的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2016年、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湖北省内)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他视为“新考生”。“异地考生”是指2017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注:武汉市执业药师考试单独对国家设置考区,因此原在武汉考区报考的人员如选择湖北考区报名,或反之,都将被视为“异地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
1.报“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4)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报“免2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或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4)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
报考级别
审核点
审核部门
考全科

省直审核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市州审核点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地点详见报名表)
免2科
省直审核点
省人事考试院(审核地点: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
市州审核点
市州人事考试院(局、中心)(地点详见报名表)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已通过专业科目的考生,在2018年报考时不可以修改专业。
(三)异地考生
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得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2.报考人员缴费前修改报考级别,需按新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3.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允许修改报名点、报考级别、报考科目等报考信息。
4.缴费后报考人员其他有关个人信息的更正,需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特别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3.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8年7月20日9:00~8月2日17:30
(二)现场资格审核时间
2018年7月23日~8月3日(双休日除外)
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8年7月20日9:00~8月5日18: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8年10月8日9:00~10月14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8年10月13日
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8年10月14日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执业药师各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请应试人员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涂)客观题科目试卷代码。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8年10月22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社厅综合服务大楼附楼二楼(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七、考试大纲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应试人员可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和2018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八、考区设置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安排。
各级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附件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附件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附件4: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部分)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701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801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1005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2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5301
生物技术类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303
制药技术类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
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
医药卫生大类
6301
临床医学类
630101
临床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护理类
630201
护理
6303
药学类
630301
药学
630302
中药
6304
医学技术类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7
医学营养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3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4
http://www.hbsrsksy.cn/hbksy/001 ... 2-c686940a5dfe.html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13868895693 发表于 2018-7-18 13: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时间也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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