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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流] 对上海安丁生物( 汤阴) 药业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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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无情 发表于 2018-12-5 19: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上海安丁生物( 汤阴) 药业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
2018年12月05日 发布
企业名称
上海安丁生物( 汤阴) 药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
张福有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豫20150009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05226696-X
企业负责人
张福有
质量负责人
刘海军
生产负责人
翁保昆
质量受权人
刘海军
生产地址
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兴隆路南段
检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心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  由
药品检查计划
检查发现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跟踪检查计划,核查中心组织对上海安丁生物( 汤阴) 药业有限公司氨咖黄敏胶囊、氨酚咖敏颗粒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完全按《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该公司共有93个批准文号,分别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完成了变更企业名称及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取得了《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豫B201500089、豫B201401532等),批件中要求品种在新地址生产时,前三批样品须经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并抽样,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由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销售。企业至今已生产了23个品种25个品规并上市销售,但取得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上市销售函的有12个品种13个品规,其余11个品种12个品规均为获得上市销售函。
二、企业未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调查。
(一)氨咖黄敏胶囊(批号:161001,理论批量:350万粒)批生产记录显示:2016年10月4日企业将不同时间生产的小试、中试和大生产产品在总混工序进行了混合、中间品检验、内包、外包、入库,现已销售完毕。企业仅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检验,对该批产品的生产过程、质量可控性、中间品储存过程控制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未进行任何风险评估即予放行。
(二)氨咖黄敏胶囊(批号:161001,理论批量:350万粒)产品中试过程中,原料咖啡因的投料量计算有误;成品检验报告中咖啡因的含量为107.1%,而企业规定的内控标准含咖啡因应为标示量的93.0%-107.0%(法定标准含咖啡因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企业未按偏差程序进行调查,也未进行相应风险评估。
(三)企业2016年8月在生产线上新增氨咖黄敏胶囊生产,未进行交叉污染的风险评估。
三、实验室数据管理不规范。
(一)实验室未按照企业制定的《实验室原始数据的管理规定》对薄层色谱照片进行电子数据管理,仅由实验员手机拍照后打印,原始电子照片未进行统一存储和备份。
(二)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未达到三级权限管理要求:HPLC、GC、IR和AAS等仪器的计算机windows系统登录均未设置分级权限,实验室QC主管xxx为HPLC、GC、AAS计算机管理员,采购部人员xxx为IR计算机管理员,且windows的删除权限未被禁止,仅禁止了时间修改功能。实验室检验员均使用计算机管理员帐户进行仪器操作。
(三)HPLC(编号:JY-014)计算机中存在部分难以溯源文件,如存储通道为G盘新建文件夹201文件夹中记录有2016.3.4的进样数据(包括氨基比林对照1、2,咖啡因,溶剂,样1-2),提示为酚氨咖敏颗粒,但电子数据无样品名称、批号等信息,且追溯仪器使用记录未见登记、未出报告;如存储通道为G盘成品半成品酚氨咖敏颗粒1600302成品马来酸氯苯那敏的文件夹中包含“新建文件夹”,其中有文件名为“样1-1,样1-2,样1-3,样1-4”的数据,且追溯仪器使用记录未见登记、未出报告。
四、对照品管理不规范。
(一)酚氨咖敏颗粒成品检验中,咖啡因含量测定所用对照品为该企业生产所购的咖啡因原料。该原料作为工作对照品使用时未进行标定,并用于9批产品(160301-04,160901-05)的放行检验。
(二)9批(160301-04,160901-05)酚氨咖敏颗粒成品放行检验中,马来酸氯苯那敏含量测定均采用100047-200606批对照品已过期,但未对过期对照品的特性量值及适用性进行验证便用于产品放行检验。
(三)酚氨咖敏颗粒处方中的辅料蔗糖红外鉴别项目中,蔗糖对照品(批号:111507-20001)仅于2015年5月11日扫描一次,用于2015年-2017年36批蔗糖样品的红外图谱进行对比,且标准品、对照品领用台账中无相关对照品领用记录。
(四)对照品入库台账显示100334-201803批双氯芬酸钠对照品库存10瓶(2018年5月6日购入5瓶,2018年7月15日购入5瓶),现场库存5瓶,查询对照品领用台账未见其领用记录。
处理措施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在注册要求符合性、质量风险管理、数据可靠性、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氨咖黄敏胶囊、酚氨咖敏颗粒的生产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并依法调查处理。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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