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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收回药品GMP证书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因你公司在取得《药品GMP证书》后,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目前已不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收回你公司《药品GMP证书》(编号:LN20190027)。
附件:药品GMP证书收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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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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