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早蕨之舞 于 2019-11-3 21:28 编辑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在药品经营企业实际收货的过程中,我们一般主要查看药品的品种和数量是否正确,随货通行单上内容是否齐全。
本期版主就与大家交流下,收货员需要核对来货随货通行单的样式是否与首营企业时备案的一致?
你们所在企业有没有要求收货员核对来货的随货同行单样式?
欢迎大家交流,分享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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