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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信息]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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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中人 发表于 2011-2-28 17: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1年 第19号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业已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79号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申报要求提出的认证申请。经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公告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期限。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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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21 发表于 2011-2-28 2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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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感谢你长期对药圈的支持。
tian200100 发表于 2011-2-28 20: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谢谢 省着去国家局看了 有心人真多
赵洋 发表于 2011-2-28 20: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楼主辛苦
dlgyy 发表于 2011-3-1 08: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谢谢
454599818 发表于 2011-3-2 22: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sxmyql 发表于 2011-3-3 08: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幸苦!学习看看!
huanglei5884760 发表于 2011-3-3 08: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  you ~!!!
38985725 发表于 2011-3-7 09: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谢谢楼主辛苦了
般若 发表于 2011-3-7 10: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升级,希望可以干掉很多山寨药厂。
yujingtao 发表于 2011-3-7 11: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用心,已阅。谢谢
geniusfan1232 发表于 2011-6-7 13: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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