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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江苏省苏州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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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彩虹 发表于 2012-12-10 20: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苏州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10日 发布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规范药师从业行为,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药师审核医师处方、指导合理用药、保管药品质量档案、维护远程监管系统、上报不良反应信息、开展职工业务培训等主要职责。

  《办法》确定了药师注册或备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受限且法定受限期未届满的、不能提供体检合格证明的、违反药师在职在岗承诺的,均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业。

  对于药师的日常管理,《办法》规定,在营业时间内,药师必须在岗,并佩戴《从业人员上岗证》。药品零售企业应将药师的注册证、《苏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备案表》以及药师的上岗时间在药店店堂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药师注册或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随意变更注册(备案)单位。

  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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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ex2013 发表于 2012-12-10 20: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不关咱的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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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in0071 发表于 2012-12-10 21: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对应国家的哪个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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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清云 发表于 2012-12-10 22: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暂实还没有感受到这个政策的好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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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顶一棵松 发表于 2012-12-11 15: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点新意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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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moli 发表于 2012-12-12 13: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确定了药师注册或备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受限且法定受限期未届满的、不能提供体检合格证明的、违反药师在职在岗承诺的,均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业。

这是不是说不让出租药师证,被抓到了,以后就不能再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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