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pl2015 于 2015-10-8 14:53 编辑
假药的认定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确认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口诀】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充分) 【口诀】以假充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口诀】原文超出批准检验范围、变质污染的假药禁止使用!劣药《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口诀】含量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口诀】其他材料批号有效期有问题的——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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