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百姓用药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调整我省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县城以上城区新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
(一)人员条件: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不含城区以外的乡镇、村,下同)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一名药师(含中药师);在县城(含县级市,下同)所在地城区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一名药师(含中药师)或两名药师;在县城以上城区开办的零售药店如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所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