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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福建药招新规出台,药价或将继续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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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TOP 发表于 2017-2-8 00: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开始放大招,下发《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61028日,刚刚成立一个月的福建省医保办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将“第一把火”烧向了医保基金,向骗取医保基金亮剑。
早在去年4月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刘延东就表示,将总结推广三明经验,全面推进“三保合一”改革,同时将药品采购职能并入医保部门,实现“招采合一”。
如今,福建省医保办又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公布了新一轮的药品招标采购的规则。 从规则的内容看,以下几点值得大家注意:


一、剑指全国最低价

    通知要求,药品进入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竞争的条件是采购目录的药品报价原则上不高于福建省第九标和近期全国采购的最低价。
且挂网价格实行全国联动,如挂网价格高于本品全国省级最低采购价的,企业应主动及时向省级平台报告并做出价格调整,若不及时报告,一经发现核实,将视情节予以暂停挂网、强制调价直至取消挂网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挂网药品如发现有生产企业底价代理高价挂网的价格虚高现象,一经查实即予撤网。

  同时,通知还明确,鼓励地区带量采购,鼓励各个片区医疗机构在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企业进行带量谈判议价,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二次议价”,且带量谈判议价的实际价格可不对外公布。
此外,我们还要关注到一点通知明确,对竞争性药品,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结算价销售,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结算价的差价,归医疗机构所得;属于非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费用由患者自付承担,超过销售最高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也就是说,对于医保保险的竞争性药品,价格相对于医保支付结算价而言压得越低,对于医院来说越有利,毕竟差价归医院所得啊。可以预见,那在各片区的“二次议价”中,医院肯定会非常愿意主动压价,并且是有多低压多低。
由此看来,福建从医保出发,对于药品价格的把控将环环相扣,药企面临新一轮的降价也在所难免。

二、这四类药品爽了

根据通知,为促进有效竞争并兼顾临床合理用药,将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目录分为非竞争性目录和竞争性目录。大家都知道,被列入竞争性目录的药品,肯定要通过分组,面临残酷的价格比拼和厮杀,而非竞争性目录中的药品,只需面临谈判。而这类占据优势的,只属于原研、FDA认证、通过一致性评价、以及只有一家报名的的品种,其余的品种均被列入竞争性目录。
各位药招小伙伴赶紧看看,自家品种属不属于上述四种非竞争性品种,是就爽啦,起码避免了同行价格恶性竞争,或许和专家谈判还有那么一点余地呢,我们期待吧。

三、辅助用药被点名

通知中明确提到了辅助性用药和营养性用药,这是在各省招标采购文件中首次出现的。这些药品,其中大部分都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辅助用药。
通知还对辅助用药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辅助性用药: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辅助性治疗”或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以及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一类)学(协)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所提及的用于疾病辅助治疗的药品。
营养性用药:指能起到补充人体营养物质作用的药物。

通知明确,对列入重点监控的药品月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每季度销售金额前十名的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实行阶梯降价。从超过销量限额的下一个月起,按每超过2%(不足2%的,按2%计算),采购价格下降0.5%支付药款,降低的采购价格不再回调并相应调整挂网价及医保支付标准或基准价。
可见,虽然目前各省对于辅助用药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福建首发明确辅助用药定义,并在采购过程中对其严格控制,这对于其他省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是各药企务必关注福建本轮招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附件: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

根据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挤压药品价格虚高空间,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确保药品(耗材)供应及时到位、临床用药(耗材)安全有效,特制定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如下(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另行制定):

一、建立省级阳光采购平台
(一)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是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耗材)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强化平台的阳光公开、监管预警、投诉举报等功能,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所有公告通知、采购价格、交易数量、采购单位等信息均在省级平台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我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加我省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流通(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必须按要求在省级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
(三)药品的阳光采购分为: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和其他药品阳光采购三种。
1.属于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在省级平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通道中进行采购。
2.对临床治疗急需而又未纳入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审批相关规定,在省级平台“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通道(即“绿色通道”)中进行采购。
3.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医疗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谈判药品等按国家现行规定在省级平台“其他药品阳光采购”通道中进行采购。

二、编制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
(一)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原则,以福建省第九标药品采购目录为基础,结合医疗机构在用药品和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目录调整主要由省属公立医院承担,按照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实行采购目录遴选实名负责制和阳光公开制。
(二)为促进有效竞争并兼顾临床合理用药,将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目录分为非竞争性目录和竞争性目录。非竞争性目录含原研药品、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独家生产(报名)的药品;除此之外的品种归入竞争性目录。同时,对联合限价采购阳光采购挂网药品按“四通用”(即“通用名称”、“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编制并按“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区分药品属性。

1.原研药品按以下条件审核确认:
1)境外制药公司全球首家研发上市,进口至境内的药品。
2)境外制药公司全球首家研发上市,半成品进口至境内,由境内制药企业进行分装的药品。
3)境外制药公司全球首家研发上市,由其在境内有隶属关系(独资或控股合资)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
4)境外制药公司全球首家研发上市,原料进口至境内,授权专利由非隶属关系境内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
5)境内制药企业生产的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药品。
2.通过FDA认证药品按以下办法审核认定:
申报药品在FDA官网的NDAANDA数据库注册且处于有效状态,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药品需提供NDAANDA数据库注册截图及中文翻译;
22015年以来出口欧美的出口报关单及中文翻译;
3)出口欧美与供境内使用的药品为共线生产且质量相同的承诺函。
3.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按以下条件审核确认:
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相关要求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其中,仿制药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两种情况:1.中国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并有销售的药品经审核批准后视同通过;2.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并有销售的仿制药经审评后视同通过。上述申报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官网公布或证明为审核认定依据。
4.治疗性用药
指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以及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一类)学(协)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所提及的用于治疗临床表现系统性疾病症状的药品,申报药品以提供上述资料证明为审核认定依据。
5.辅助性用药
药品说明书上明确“辅助性治疗”或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临床路径以及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一类)学(协)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所提及的用于疾病辅助治疗的药品。
6.营养性用药
指能起到补充人体营养物质作用的药物。
  “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属性出现重叠的,按前序属性归类,涉及医保报销,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申报
(一)申报企业必须确保满足我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至少一个周期的正常供货。对不守诚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货的企业,一律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在省级平台公布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本次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只接受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即药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即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的申报。
(三)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分装)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为授权代表负责本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活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次联合限价采购不接受2015年以来被我省列入不诚信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以及闽政办〔2015124号和闽医保办〔20168号文涉及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及“黑名单”企业的报名申请。
(五)企业应如实提供和填报有关资料,所有申报文件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在网上进行申报,申报文件需使用数字证书加盖电子印章后上传,申报文件如需修改,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不接受纸质文件。公示时间截止后,不允许企业对其申报文件再进行补充修改。
(六)申报具体要求详见省级平台,企业可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平台及时了解联合限价采购相关信息。
四、挂网规则
(一)采用市场机制,竞价与谈判并行,让企业充分竞争。
1.药品进入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竞争的条件是采购目录的药品报价原则上不高于福建省第九标和近期全国采购的最低价。
2.对于非竞争性的药品在平台上进行三轮的人机对话谈判,依谈判结果确定是否挂网;
3.对于竞争性的药品在平台上通过三轮公开竞价、充分竞争后,按价格从低到高保留若干家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议价、阳光采购。
(二)分组竞价。按照通用名称、通用剂型、通用规格、通用包装“四通用”原则,进行分组竞价。
(三)采购周期。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周期为12个月。省级平台对挂网企业实行履约质量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成绩,对诚实守信企业予以延续挂网优先采购。对不诚信企业随时予以撤销挂网,并按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
(四)实行生产、流通企业责任连带制。对违反《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文件精神,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违反合同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五)实行生产企业报价制。为杜绝医药代表对药品报价的影响,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只接受国内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即药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和进口(耗材)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即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的申报。
(六)鼓励谈判议价。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限价,鼓励各个片区医疗机构在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企业进行带量谈判议价,带量谈判议价的实际价格可不对外公布。

五、分组办法
依据药品通用名的不同给药途径(口服、注射、外用)进行预分组,其中:
1.对原医保报销目录《凡例》“备注”栏中标有“◇”的药品参照9标进行归类,列为同竞价组。
2.带有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的胰岛素单独分组,其他药品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单独区分竞价组。
3.有以下特殊用药的,可区分不同竞价组:
1)属于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分为不同竞价组。
2)口服制剂中属儿童适用剂型规格的,用于治疗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的口崩片以及其他临床治疗必须使用缓控释等特殊剂型的,可以单独分组。
3)腹膜透析液按渗透压不同以及是否低钙分为不同竞价组。
4)外用制剂按不同给药部位区分不同组。
5)多种维生素复合药按复合维生素或复合维生素加矿物质,分为两个竞价组。
6)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划分为3AA9AA15AA和其他4个竞价组;小儿氨基酸和19AA单列为同一竞价组。
7)造影剂按浓度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8)无糖型与有糖型的中成药分为不同竞价组。
9)中成药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体外培育或体内培植、人工分为3个竞价组,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生产批件或说明书上有明确标示。

六、挂网条件
(一)非竞争性目录内的品种通过三轮的人机对话谈判,依谈判结果确定是否挂网。
1.属于独家药品的,在不高于本品全国最低采购价的基础上(部分短缺药品允许适当调整价格),综合参考境外周边国家、地区采购价,海关口岸价以及医保支付基准价等进行三轮的人机对话谈判,满足谈判条件的,予以挂网,不满足的,不予挂网。
2.有多家申报的,依据同组最低报价,综合参考境外周边国家、地区采购价,海关口岸价以及医保支付基准价等进行三轮的人机对话谈判,满足谈判条件的,予以挂网,不满足的,不予挂网。
3.谈判规则:
1)谈判实行人机对话,进行三轮报价谈判。
2)申报药品必须如实提供港、澳、台及我国境内各省实际最低采购价,进口药品的海关口岸价以及进口药品的代理协议价等相关价格数据。
3)对于能够提供进口药品代理协议价及海关口岸价的:
①属于治疗性用药,纳入医保目录直接挂网,并按不超过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不高于海关口岸价50%确定医保支付基准谈判价,并依据谈判药品价格降幅调整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②属于辅助性及营养性用药的,如竞争性目录没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在接受报价不高于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且不高于海关口岸价50%基础上,可以直接挂网,如不接受上述报价要求,则通过人机对话方式,经三轮报价谈判确定是否挂网;如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以竞争性目录挂网药品的最高报价为谈判参考价,依据谈判药品价格与参考价的价差,确定是否挂网并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4)对于不能够提供进口药品代理协议价及海关口岸价的:
①属于治疗性用药,纳入医保目录直接挂网,并按不超过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的80%,不高于同组最低报价竞品的50%或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最高报价的130%(以上数据取低者)确定医保支付基准谈判价,并依据谈判药品价格降幅调整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②属于辅助性及营养性用药的,在接受报价不高于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且不高于同组最低报价竞品的50%或竞争性目录有该药品同通用名品种的最高报价(以上数据取高者)为谈判参考价,依据谈判药品价格与参考价的价差,确定是否挂网并确定医保支付基准价。
5)以上未尽事宜,由谈判专家组视现场具体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二)竞争性目录内的品种视药品属性及临床治疗需要,通过三轮公开竞价、充分竞争后,按价格从低到高保留若干家挂网:
1.同组药品依据本组参考限价进行第一轮报价,第一轮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各自药品全国目前省级最低采购价,确因成本原因需要调整价格的,报价也不得超过本组最高报价,否则直接出局。
2.第一轮报价后,依据报名情况,按照报价从低往高取若干名进入第二轮报价并公布第一轮报价排名。
3.进入第二轮的药品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本品的报价,第二轮报价后,按照报价从低往高取若干名进入第三轮报价并公布第二轮报价排名。
4.进入第三轮的药品报价不得高于第二轮本品的报价,第三轮报价后,视药品属性及临床治疗需要,按报价由低往高确定挂网数量。
具体报价细则详见平台公告。
(三)对列入重点监控的药品月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每季度销售金额前十名的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实行阶梯降价。即:
1)属重点监控的药品月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从超过销量限额的下一个月起,按每超过2%(不足2%的,按2%计算),采购价格下降0.5%支付药款,降低的采购价格不再回调并相应调整挂网价及医保支付标准或基准价。
2)每季度销售金额前十名的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如月平均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从超过限额的下一季度起,按每超过2%(不足2%的,按2%计算),采购价格下降0.5%支付药款,降低的采购价格不再回调并相应调整挂网价及医保支付标准或基准价。
(四)挂网价格实行全国联动,如挂网价格高于本品全国省级最低采购价的,企业应主动及时向省级平台报告并做出价格调整,若不及时报告,一经发现核实,将视情节予以暂停挂网、强制调价直至取消挂网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挂网药品如发现有生产企业底价代理高价挂网的价格虚高现象,一经查实即予撤网。

七、药品采购
(一)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结果确定后,给予各地1个月的过渡期。
(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价为挂网药品的最高采购及销售限价,鼓励医疗机构以采购联合体或以片区为单位,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药品进行带量议价采购。
(三)三明联合限价采购挂网药品,各片区可以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采购。

八、配送管理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的模式,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其中,生产企业(即药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或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向配送企业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的用于验收入库的货票同行发票为第二票。基础输液实行“一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可以实行“两票制”。
(三)为确保全省乡村各级基层医疗机构能够配送到位,鼓励实行集团化(各片区分公司、子公司)配送。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四)全省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配送片区(即:省属片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漳州片区、泉州片区、三明片区、莆田片区、南平片区、龙岩片区、宁德片区、平潭片区。其中三明的药品配送按三明联合限价采购方案执行),一个生产企业在同一片区只能指定1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属国家省级储备药品的配送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货款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平台采购药品的货款,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由各级医保部门统一与属地配送企业进行阳光结算,并在药品入库的次月15日前付款。省医保办电子结算中心负责省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结算,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部门(医管中心)负责属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结算,并通过货款结算进行品种、数量和价格的监控。
(二)医保部门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对非竞争性药品,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医保基金按医保支付基准价进行结算(按仿制药品的报销金额,通过报销比例进行调控),超过医保结算部分由患者自付承担;属于非医保报销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费用由患者自负承担。
2.对竞争性药品,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结算价销售,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结算价的差价,归医疗机构所得;属于非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费用由患者自付承担,超过销售最高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福建省医改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作相应修改。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省医保办适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和相关文件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志翔领驭 摘录自【福建省医疗保障官网】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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