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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 要求“零售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 第四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零售门店应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要求“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粤食药监办药通〔2017〕35号 则发文要求“重点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粤食药监法〔2008〕204号)等情况”、“督促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于2017年6月底前按新修订GSP及其附录和《指导原则》完成整改”
那么大家来讨论下,连锁门店的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是否需要调整为执业药师才能任职?
广东省做质管的朋友,都进来说下看法,毕竟省局要求比国家局宽松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了。我刚在省局提交完网上咨询,大家讨论一下,到时省局答复的结果,我会发结果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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