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甘肃省武威市药监局发布5个2017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在凉州区药监局公开的60起行政处罚信息中,有18起为销售劣药案,涉及武威市凉州区顺峰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民健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一笑堂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仁和大药房、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武威恒康医药有限公司、凉州区谢河镇岳华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永春堂药店、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店、武威市凉州区怡心大药房南湖店、武威市凉州区和顺堂大药房、武威市凉州区铭医堂药店、武威市凉州区康源武南大药房共15家企业。
具体来看,上述企业销售的劣药有红花、天冬、制何首乌、焦山楂、粉葛、白鲜皮6个品种。
详情如下:
01
武威市凉州区顺峰大药房
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案件线索提供,对武威市凉州区顺峰大药房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中药饮片红花经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被定性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5日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400元。
02
武威市凉州区民健大药房
销售劣药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批号:20160601中药饮片红花经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被定性为劣药。经查武威市凉州区民健大药房于2017年5月10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中药饮片红花2公斤现已销售完,违法所得3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5日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720元。
03
武威市凉州区一笑堂大药房
销售劣药红花
2017年4月6日,凉州区药监局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红花进行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定性为劣药。2017年8月1日, 凉州区药监局在依法办理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件中,通过现场调取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流向记录》,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12月9日将(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厂,批号:20160601)1kg中药饮片红花销售给武威市凉州区一笑堂大药房,经查该店共销售1公斤,现已销售完,违法所得1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5日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0元。
04
武威市凉州区仁和大药房
销售劣药红花
2017年4月6日,凉州区药监局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红花进行评价性抽样,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初步被定性为劣药。2017年8月1日, 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办理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件中,通过现场调取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流向记录》,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1月21日将(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厂,批号:20160601)2kg中药饮片红花销售给武威市凉州区仁和大药房,经查该店共销售2公斤,现无库存,违法所得3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6日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红花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00元。
05
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销售劣药天冬
凉州区药监局根据凉药案转字[2017]58 号关于武威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天冬(批号:20161101)行为的案件线索发现,2017年6月14日、15日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共购进该批次劣药天冬 1.7kg;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2017年6月7日购进该批次天冬1.0kg。该批次天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定性为劣药。经查,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均为你公司的分公司,责任主体为你公司。2017年6月14日、15日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共购进该批次劣药天冬 1.7kg,购进价格为 182 元/kg,销售0.7kg,零售价格为 219元/kg;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2017年6月7日购进该批次天冬1.0kg,未销售。武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各召回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医药商场、武威蓉宝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兴长店1 kg。违法所得153.3元,货值金额591.3 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2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53.30 元;2.并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天冬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1182.60元。
06
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
一、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
凉州区药监局在对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标示的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规格:黑豆制,生产日期:20170227,批号:20170201)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武威神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劣药中药饮片制何首乌于2017年04月13日从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0kg,购进价格为33.00元/kg;遂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跟踪检查。经查,该批中药饮片制何首乌在全省评价性抽验中,经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该批何首乌是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7年2月27日生产,共生产67.0kg,2017年3月2日同价调拨到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和流向显示该批制何首乌(批号20170201)共销售了67kg,共召回14.37kg,现库存14.37kg。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271.00元,违法所得共计1763.37元。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3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药制何首乌14.37kg;2.没收违法所得1763.37元;3.并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制何首乌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6813.00元。
二、销售劣药红花
凉州区药监局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中药饮片红花(标示生产企业: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批号:20160601)进行抽样,后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查该批次红花由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于2016年6月1日生产,共生产成品47kg,留样1kg,抽样0.45kg,于2016年11月4日同价调拨给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共调拨46kg,调拨价格96.77元/kg,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该批次红花(批号:20160601),违法所得5071.95元,货值金额6563.2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于8月3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红花(批号:20160601)10.48kg ;2、没收违法所得5071.95元 ;3、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968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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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药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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