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氟他胺”国家标准草案的公示
我委拟修订氟他胺药典标准(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yuezhihua@chp.org.cn。
电话:010-67079576
传真:010-67156318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邮编:100061
附件:氟他胺公示稿.pdf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