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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修正案之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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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739889 发表于 2018-11-20 11: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品管理法修正案》,你要修到什么时候?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有话要说,
关于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条款上,都加重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责任,损害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利益,并且有可能造成药监部门被动的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
1、        假药、劣药的根源在于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只是对供货企业的合法性、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对药品的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况且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也没有检验能力。除非药品出厂时全部实行批签发制度,每批次检验合格后出厂,否则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躺枪”的情况太多太多。
2、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可以”一词不准确,既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了,就“应当”免除其他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这个从轻条款应当表述在《药品管理法》里。因为《药品管理法》是上位法。
4、        举一个例子,国家和省一级、市一级药监局每年都必须进行药品抽检,300多家药监局都会出现药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一个批次不合格就可以处罚一家生产企业加上所有经销此批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这样一年算下来肯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300家药监局)X(N批不合格药品)X(N家药品经营企业)X(N家医疗机构或零售企业)=?
5、        还有一个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越是大医药公司、大连锁药品公司、大医院,重复经营或使用假药、劣药的可能性越大,而在药品管理法里,重复犯法是适用从重条款的,现在讲的是“四个从严”,不久就可以看到大医药公司、大连锁药品公司、大医院一家家关门破产的现象,如果药监局不处罚就是不作为,公安局不立案查处也是不作为。(好像说多了什么?
 楼主| 18980739889 发表于 2018-11-20 14: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坐沙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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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蕨之舞 该用户已被删除
早蕨之舞 发表于 2018-11-20 17: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假药是药品经营企业从私人那购入的,但是不排除部分药厂生产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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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0571 发表于 2018-11-21 10: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正是药品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为毛不到人大网的征求意见栏去提你的意见,在这发飙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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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18980739889 发表于 2019-5-30 16: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网提了意见,1000+字,也算是为医药行业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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