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 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 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 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 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 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 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 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 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 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 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 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条款解读 本条款明确了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上述七项。 ——检查要点 1.查看设施、设备、检验仪器一览表,确认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能否满足检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