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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流] 留样数量与记录不符,违反GMP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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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无情 发表于 2020-5-30 1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通化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中药材柴胡留样数量不足,
该企业规定一般药材抽取300克,
则留样数量应该为1/3,
即100克。
该企业实际有6批柴胡取/留样
记录显示留样量为100克,
但实际留样量为60克
结果: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
留样数量与记录不符,违反GMP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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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3460 发表于 2020-5-30 13: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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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GMP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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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n 发表于 2020-5-30 16: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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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比例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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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燮饕餮 发表于 2020-6-3 15: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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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能留足留样,违反第十二条;
其次,与文件规定不一致,说明培训不到位,违反第二十七条;
其他的大家探讨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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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生 发表于 2020-6-4 01: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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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培训不到位,违反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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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ujing 发表于 2020-6-4 01: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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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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