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储存配送,企业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质量机构要两套人马(部分人员可共用),仓库共享, 药品批发企业与连锁企业总部的人员、制度、职责等必须是单独的。办公场地相对独立,批发企业不能直接对连锁门店配送。连锁门店只能从连锁总部采购。
一、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委托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代为储存、运输(特殊药品除外)部分(仅限冷藏冷冻药品)或全部药品至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模式。在储存、运输委托过程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总部的名义向受托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并以总部的名义向所属门店配送药品。受托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委托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进行“送货”,但与连锁门店不具有直接的药品购销和结算关系, 连锁门店药品配送必须向连锁总部提出计划, 总部统一向药品批发企业(受托方)企业采购, 并由连锁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受托方)结算、打款,由药品批发企业(受托方)与连锁企业开具税务票据。
二、药品委托存储运输双方具备条件
连锁企业需要委托储存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或部分药品(仅限冷藏冷冻药品)委托给一家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委托给一家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要对接,能够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委托企业应定期对被委托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同时连锁企业委托前后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开展委托储存业务前,连锁企业应当对拟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的采购(部分)、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运输、配送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审查,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受托储存的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应当与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大于或等于)。
(三)委托储存的连锁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部分委托储存配送的除外)。
(四)药品储存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质量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由委托、被委托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药品储存业务全部由被委托方开展的连锁企业,不得另行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采用委托的连锁企业门店,应当认真履行收货、验收职责,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将结果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反馈至总部。
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连锁企业总部以及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计算机管理系统应与批发企业数据接口。
连锁企业总部、连锁门店之间应当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并有确保数据安全的设备设施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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