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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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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p110 发表于 2011-7-25 13: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6号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12号通知”)的精神,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重要作用,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保护公众健康为使命,以提高药学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加大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工作力度,着力规范药品市场经营秩序与执业药师履职行为,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中的重要作用,当好公众健康的“守护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着力培养执业药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观念,正确处理好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始终把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坚持质量为本,用药安全至上的原则。注重提高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水平,不断加强注册监管和继续教育,始终把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作为第一要务。

(三)坚持统筹规划,推动科学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公众合理用药、加强全社会安全用药宣传教育的功能,始终把执业药师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人才资源。

三、总体目标

(一)执业药师队伍数量目标

不断壮大执业药师队伍数量,力争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数每年递增1.5万人左右。加强战略谋化和长远规划,着力推进执业药师立法进程,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标准,进一步扩大执业药师队伍总体规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执业药师向药品零售企业流动,把好公众用药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

(二)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目标

坚持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充实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牢固树立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理念,全面提高执业药师的业务水平和依法执业能力,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和药学服务意识。力争通过五年左右时间,不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水平,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三)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工作进程,分地区、分阶段、分步骤在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与指导,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2011年年底前,部分经济发达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应积极先行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201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全部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2015年以后,各地(市)城市城区新一办及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2017年年底前,各地(市)城市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2018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全部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积极、可行的县以下城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方案。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关注民生、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倡导科学监管,加强分类管理,把执业药师配备管理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药品经营许可管理、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考核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找准执业药师配备管理与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结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强化责任,务求实效。各省局要进一步增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成效。要摸清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和药品零售企业发展现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意见,细化配备目标,采取激励措施,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分期分批逐步达到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不断加大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减少低水平重复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控制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过度竞争、无序竞争导致的药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引导药品零售企业有序增长,合理布局,规范、健康发展。

(三)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各省局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规律,学习借鉴好的做法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创新路,创新机制谋发展,规范管理上水平。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和电子监管手段,加大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检查力度。探索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诚信监督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诚信经营、诚信执业。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虚聘执业药师等不良记录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信息披露方式予以公开,警示不良行为,接受公众监督。要探索建立人事、安监、市场等部门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共享监管资源,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监管效能。

(四)规范管理,恪尽职守。药品零售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与其它经营证件一起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必须严禁空挂《执业药师注册证》而执业药师不到岗的现象。要切实维护执业药师的权利,支持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加强执业药师绩效考核,激励执业药师努力工作,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重要作用,确保执业药师有效履行职责。执业药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执业时间,在药店营业时间内佩带胸牌,在岗履行职责,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并暂停处方药的销售。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kk13715 发表于 2011-7-28 09: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看来是要严格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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