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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dxjs 于 2015-4-26 16:26 编辑
很多人纠结于执业药师立法问题,认为不立法就不重视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无地位。
其实不是这样的,国家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十六条和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八条确认了执业药师的地位,违背了这些条款就是违法!
不重视执业药师的人是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和药监局和及执业药师认证中心的人。在新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百二十八条确立前后,卫生本门管理人彻底死心了,他们原本打算用《药师法》代替《执业药师法》的希望彻底被击碎,因为最后一块领地-零售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也被执业药师代替了,这时药监局也可以说跳出了卫生部的手掌。
现在是药监局和执业药师认证中心的人在不择手段的打压自己人-执业药师,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因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八条没有说明执业药师必须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所以妄图在2015年12月31日前搞出多点执业的规范,如果得逞,就等于篡改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八条的法规效力,这是杀鸡取卵,用心歹毒!
所以现在执业药师们应该去埋怨你们自己的管理人,是他们在降低执业药师的作用。还有一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执业药师的地位,而其第四条、五条提到了药师,如果把这个老掉牙的(1999年)暂行办法修改为执业药师在岗,那么零售药店就可以把卫生部门的药师拒之门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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