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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促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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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ggihicfawk 发表于 2010-6-19 09: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单位:
发文号:南人社〔2010〕18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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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社保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申办及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购药服务,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佛劳社〔2008〕6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药店的申办:
(一)申办对象:
    本辖区内愿意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申办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2.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具备运用电脑对药品的购销、库存等进行管理的能力。
(三)申办程序:
    1.各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携带如下资料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
(1)《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可在当地各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领取或网上下载:http://61.142.239.7/framework/browse/0/http://laodong.nanhai.gov.cn/);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药店公章的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合同、员工参保3个月以上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季第一个月1至5日(节假日顺延,其他各环节办理时限均向后顺延5个工作日,下同)为受理定点药店的申请时间(2010年第二季度的受理时间为5月6日到5月20日)。
    2.各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受理零售药店的申请后,应对药店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符合申办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在每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送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办理资格审批。
    3.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对申办资料进行复核,在每月25日前完成审批,为“审批通过”的零售药店制作《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将审批结果(《申请书》)发回所属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同时抄送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股。
    4.各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在每月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办药店,同时通知“审批通过”的零售药店,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股办理定点协议手续。
    5.区社保分局与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签订《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代发《资格证》,并通知相关银行开通销售点终端(即POS机)。
每月1至5日为协议签订时间。

二、定点药店的监管
(一)区人社局负责对定点药店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区社保分局及相关单位对定点药店进行年度考评。区社保分局负责对定点药店的日常管理。
(二) 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点药店自查及人社部门和社保部门监管相结合、基层主管和相关业务科室监管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三)各定点药店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店内的显要位置悬挂《资格证》及《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承诺》。
    2.每季度末按要求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情况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当地各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
(四)各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成立定点药店管理工作专责小组,负责对定点药店日常监管工作,承担相关责任,由所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医疗保险业务的领导任副组长(专责小组成员名单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股)。专责小组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每季度收集各定点药店的《自评表》,并整理归档。
    2.每季度对辖区内定点药店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结合定点药店的自评情况,按《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进行评分,并于次月25日前报送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股。
    3.按稽核程序核查、处理对定点药店的举报、投诉。

三、定点药店的考核
(一)对定点药店的现场检查和年度考核均须按《考评表》进行评分。
(二)定点药店每季度检查成绩达不到60分的,由所属劳动保障所(社保办事处)按照稽核程序发出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60分以上的,报区社保分局稽核股提请区人社局取消定点药店资格。经区人社局核准后,由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股办理终止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相关手续。
(三)定点药店年度考评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按(二)程序处理。
(四)定点药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二)程序处理,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定点药店资格的申请。
    1.出售假冒伪劣药品;
    2.使用医保卡套取现金;
    3.使用医保卡售卖非药物用品;
4.哄抬药价。
(五)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将在媒体(网站)公布。
(六)年度考核成绩60分以上的,予以续约。由区社保分局医疗保险股办理相关年度审验及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局和区社保分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楼主| tkggihicfawk 发表于 2010-6-19 09: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懂或想办理的请与我联系。
钟小生 发表于 2010-12-2 13: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厉害了!楼主,I*老*虎*U!
我觉得药圈是注册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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