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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信息] 2015年沈阳执业药师合格证书办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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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90118 发表于 2016-4-11 14: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77390118 于 2016-4-11 14:12 编辑

关于发放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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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沈阳考区的考生:

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定于近期发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6年4月19日-5月5日每周二、三、四,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节假日休息。

二、发放地点

地点:沈阳市人社局考试办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原沈阳市劳动局)二楼。

公共交通换乘:221路、249路、258路、265路、280路公交车,沈阳日报社站下车,沿八纬路东走100米。

三、证书发放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在右上角填写《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2)中对应序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和学历(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于无法现场甄别的学历(位)证书,考生需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籍档案。

(三)近期彩色二寸证件照2张。一张贴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上,另外一张贴到合格证书上。

(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免试条件指定的材料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合格证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被委托人须凭上述材料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手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授权委托书背面复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代为领取。

(六)考生领取证书后,须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和证书在规定时间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B座)一楼办事大厅加盖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二)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的考生,可按照《沈阳考区证书补领时间》(见附件4)办理证书补领手续。

(三)证书发放咨询电话:12333。

http://www.syhrss.gov.cn/viewNew ... 9%B5%C4%CD%A8%D6%AA
WGZX 发表于 2016-4-11 14: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速度真快,羡慕你们政府部门的效率。我们的估计又得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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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u 发表于 2016-4-11 14: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发布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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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uhui80 发表于 2016-4-11 15: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liyu 发表于 2016-4-11 14:57
哪里发布的消息

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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