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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干货!被撤GSP证零售药店高发缺陷与相应撤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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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a 发表于 2016-9-23 17: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mina 于 2016-9-23 17:24 编辑

近日,江门市4家零售药店与广州市12家零售药店分别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GSP证书。到目前为止2016年广东省已有81家零售药店被撤GSP证。
  
对被撤证的零售药店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多为个体药品零售企业
个体药品零售企业思想老旧,质量管理观念落后,人员配备、设施配备、日常运作要求等未达到新版GSP要求。例如:执业药师不在岗、部分药品未按要求索取药品购进发票、相关记录不及时、药品摆放混乱等。

2连锁加盟门店难以管理
部分连锁加盟门店未配合药品连锁总部实行“三统一”(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私自向供应商购进药品,供应商直接将药品送往连锁加盟门店,未索取发票或使用连锁加盟门店的名字开具发票与随货同行单,依然使用原来的质量管理方式,未服从连锁总部进行质量管理。

3监管力度加大,企业无法生存
近两年来,药监部门相继出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及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不断修改。可以看出,药监部门对于药品流通的管理越来越细化,监管越来越严格。不仅如此,药监部门推行投诉举报体系与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全民监管,更是让一些喜欢“钻空子”的药品经营企业无所遁形。
  
从广东省今年零售药店被撤证的数量来看,药监部门除了对医药批发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零售药店的监管也绝不含糊,零售药店被飞行检查及撤证数量逐步攀升,监管的重心从原来的药品批发企业,扩大到了药品零售企业。
  
对被撤销的81家零售药店所查缺陷,笔者进行了归纳整理:
以上检查出的缺陷内容主要包括
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连锁分店与连锁总部未能实现“三统一”(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计算机系统不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首营资质收集不完善、日常相关记录不全等。从中可以看出,药品零售企业对质量管理意识薄弱,对药监部门的监管抱有侥幸心理,各项质量工作不能按照GSP管理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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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药品零售企业应该改变原有观念,加强自身质量风险意识,借前车之鉴,对企业内部展开实实在在的质量内审,尽快发现自身不足,加以完善。 
法规小知识>>>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明确: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07条,其中严重缺陷3项(**12401、**12402、**15508),主要缺陷51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5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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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国健医药咨询有限公司  赖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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