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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有问必答] 同一个委托人,可以建立多个相同首营企业的排头吗? 如:五洲通医药有限公司-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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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vingtime 发表于 2016-10-27 11: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同一个委托人,可以建立多个相同首营企业的排头吗? 如:五洲通医药有限公司-01  委托人:张三 ;  五洲通有限公司-02  委托人:张三
凌1984 发表于 2017-2-15 10: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都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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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614307 发表于 2016-10-27 13: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一个业务员只能跟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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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zongc 发表于 2016-10-27 14: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们也遇到过,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制定规则的人未曾遇到这个问题,比如我在湖南五洲通医药进货,同时进中药和西药,对方的法人委托书委托一个人是没有问题的,只是 付款政策不一样,中药是月结,西药是现款,那么对财务来说,肯定需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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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luoaiyutou 发表于 2016-10-27 16: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集团公司下的可以同一个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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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arvingtime 发表于 2016-10-28 10: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xuzongc 发表于 2016-10-27 14:48
这个问题我们也遇到过,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制定规则的人未曾遇到这个问题,比如我在湖南五洲通医药进 ...

对,我们就是遇到这个问题,部分药品月结,部分实销实结,但是提供的委托书上面,人员,委托范围,等等全部一样。这样说不过去吧。委托书是同一人,但是要在委托范围,结款方式等其他信息上区分出不同点,才可以建立二个同企业,同委托人的排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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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arvingtime 发表于 2016-10-28 11: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批发企业严查兼职,只给一个人的委托书,其实是多个委托人。逃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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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zongc 发表于 2016-10-28 16: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可以建立二个同企业,同委托人的排头吧?
法无禁止既可为,同一企业建立不同的户头,多半是财务需求,方便对账和结算,也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证照,法人委托书都有,纯粹是有的产品是现金结算,有的是月结,万一被查到了,也能解释的过去,好比阿莫西林胶囊商品编码,在甲企业叫1010212,在B企业叫1035427,属于企业自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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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okrick 发表于 2016-10-31 10: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明白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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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pao 发表于 2016-11-1 13: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的,一些大型的医药公司,中药,西药,饮片的采购,销售都是不同部门,混在一起怎么结算,五洲通-委托人张三(中药)、五洲通-委托人李四(西药),这样的情况普遍存在的,GSP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这样,7楼说的对,法无禁止既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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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arvingtime 发表于 2017-2-11 11: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很长时间没来药圈了,我的问题大家没理解。
请问:同一个委托人,可以建立多个相同首营企业的排头吗?
如:五洲通医药有限公司-01  委托人:张三 ;  
       五洲通医药有限公司-02  委托人:张三

解释:我的意思是 五洲通医药有限公司-01和五洲通医药有限公司-02 两个排头的委托人都是张三,这样行不行?
实际上五洲通医药有限公司-02 的实际发生业务关系的委托人并不是张三,只是挂张三的名字,因为医药公司不给实际发生业务的委托人开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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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jlynn 发表于 2017-2-11 14: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carvingtime 发表于 2017-2-11 11:44
不好意思很长时间没来药圈了,我的问题大家没理解。
请问:同一个委托人,可以建立多个相同首营企业的排头 ...

同问这个问题,刚遇到一个。同一个被委托人,是两家不同的公司给开的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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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123456 发表于 2017-2-13 08: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单位应该可以;但是不同单位按规范应该不可以,而且药监局判断本单位应该能审核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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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1984 发表于 2017-2-15 10: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都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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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955539 发表于 2018-3-1 16: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2833614307 发表于 2016-10-27 13:29
不可以。一个业务员只能跟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的,01是正职的公司,02是兼职的公司,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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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者如意 发表于 2018-3-1 17: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人员没有规定不可以兼职吧,只要资质齐全,个人觉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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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里@铭361 发表于 2018-4-28 1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新的药品管理政策方向特别是严查兼职,走票的当下,同一人员是绝对不允许代表两个不同的企业开展购销业务的。不管你说的一个正职还是一个兼职。新版GSP有个制度叫购销人员管理制度,应该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同一集团下不同子公司的是否允许需所在地省药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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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里@铭361 发表于 2018-4-28 10: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为:严查挂职,走票。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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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里@铭361 发表于 2018-4-28 10: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如你所例:某某医药公司-01   某某医药公司-02   检查人员可以判定与经营企业(名称)不符。正确的只能是:某某医药公司。检查人员的第一感观也是兼职走票行为,肯定从严检查。如你所言需区分品种结款问题,建议找进销存软件开发商升级软件。按品种进行统计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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