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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械监〔2016〕14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受托方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工作记录,记录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需要。
工作记录还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收货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收货指令和双方确定的收货标准进行收货,收货完成后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收货指令及标准等信息;
(二)验收记录。依据双方确定的查验标准,对医疗器械到货后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当包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查验标准等信息;
(三)检查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检查计划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记录。记录应当包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检查计划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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