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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新闻] 2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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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信息 发表于 2017-3-9 23: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月9日发布关于2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39号)。

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

不合格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芙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鄄城志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凯旋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金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福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景程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国草药业有限公司、甘肃温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3批次连翘不合格。


处置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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