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条款解读 1.本条款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理念提升到全面质量管理的高度,是每一个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 2.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有关药品生产质量的主要职责, 包括审文件、查设备、做验证、搞培训、抓执行等关键环节; 3.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在对关键文件的共同审核和批准, 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计划、评估报告、验证计划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
——检查要点
——典型缺陷及分析 典型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