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 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 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 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 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 并纳入批记录。
——条款解读 本条款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关键人员, 对其资质、培训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 为保证质量受权人职责的实现, 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应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 体现了其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检查要点 1.查看质量受权人的资质,
——典型缺陷及分析
1.典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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