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
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 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条款解读 1.本条款对厂房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要求其具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 满足药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 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运转正常。
2.条款中相关的设备是指对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有要求的设备, 包括生产设备与必要公用系统设备, 如制水机/HVAC机组等。
——检查要点
——典型缺陷及分析 1.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设置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如某产品需低湿控制, 生产过程中湿度应控制到30%以下, 但空调的调控能力未能达到, 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除湿措施。
2.新建厂房确认项目不全面,
如未包含照度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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