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 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 (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条款解读 为防止不同品种、规格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在存放过程中的混淆, 设置合理的标识, 对标识的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 增加目视管理的有效性, 防止差错的发生。
——检查要点 1. 查看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标识信息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是否清晰、完整、正确; 2. ——典型缺陷及分析 典型缺陷: 某中间产品在存放过程中标识直接贴在了外包装的桶盖上, 而桶盖可以挪动, 易与其他品种或规格造成混淆。
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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