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 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 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 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条款解读 本条款为上一条款的延续, 确定了企业应该执行确认的范围, 强调了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必须是经过验证的, 同时引入了验证状态的概念。 由于在验证时企业往往采用增加检测手段、加密监测频次等方式保证验证的可靠性, 在此强调了企业需要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以保证产品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通常来说, 企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检查时应结合其产品工艺特点确定具体范围): 1. 公用设施的确认或验证: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的确认、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 水制备系统(纯化水制备系统、注射用水制备系统、纯蒸汽制备系统)的验证、 水循环及分配系统的验证、空气(氮气、真空等)制备及分配系统的验证等; 只要企业使用了上述的系统, 这些系统均应进行相应的确认、验证工作, 检查员应逐一进行检查或者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2. 主要设备的确认: 通常包括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的安装、操作及性能确认。 对于需要进行完整设计方可保证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系统或者设备, 还应进行设计确认。 检查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的一览表, 检查员从中选择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大的或者检查员认为风险高的设备进行整个确认过程的检查。 如对于冻干工艺生产原料药, 应检查冻干机等关键设备的确认情况; 对于结晶工艺生产原料药工艺, 应检查结晶罐、过滤设备及干燥设备等关键设备的确认情况;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应检查制粒机、压片机、胶囊灌装机、包装线等关键设备的确认情况。 3. 清洁及灭菌工艺验证。 对于任何产品的生产过程特别是存在多个品种的交替生产过程, 进行清洁验证的检查是必须的。 对于无菌药品生产工艺还应该检查设备及工器具的灭菌验证以及使用的蒸汽灭菌柜和干热灭菌柜的验证情况。 4. 生产工艺验证。 工艺验证是必须要被检查的验证项目。 对于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生产的无菌药品除例行的工艺验证之外, 还应该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的验证。 5. 分析方法确认/验证。 如果企业选取的检验方法中国药典有收载且与药典规定完全一致, 则不需要进行相应的验证工作, 仅需要进行简单的确认。 如果企业选择了一个新的检验方法或者与药典规定的方法不一致, 应进行完整的验证或者验证其中的几个主要影响因素。 具体的验证测试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 部分SOP程序的确认/验证, 如更衣程序、物品的传递程序、包装和贴标等涉及到产品质量特性实现的确认。 此部分的内容是涉及最多且具有不确定性的环节, 检查员应根据产品质量特性及工艺特点, 确定其需要执行确认/验证的范围及项目。 同时该部分验证也是企业容易忽略的, 也是体现一个企业GMP水平高低的标志。 7. 各种变更性的再验证。 此类问题的识别通常是检查员要求企业提供变更控制表进行识别, 是否存在有需要验证而没有验证的情况。 8. 运输过程确认/验证。 新版GMP对于药品的发运过程进行了规定, 对于有特殊储存温度条件要求的产品, 企业除有运输协议或温度追踪外, 如有必要,应进行运输过程确认/验证。 9. 对温度和湿度控制要求的物品进行贮存时, 应对仓库等进行温度及湿度分布验证。
——检查要点 本条款检查时首先判断其确认或者验证的范围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 是否与生产的药品类型相匹配。 此外应核对其验证时的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是否与例行生产时的程序一致或者是否对日常的生产提供了支持, 现行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是否经过了验证。 应检查企业保持持续性验证状态的方法是否足够和充分。 验证状态保持的主要手段通常有: 预防性维护保养(设备);校验(设备); 生产过程控制(物料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 产品年度回顾(质量保证); 再验证管理(质量保证、验证管理); 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生产管理、质量保证)。
——典型缺陷及分析 典型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