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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待检药品处置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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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伈顧軍 发表于 2010-9-6 21: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定的不合格药品,非假即劣,因此抽样送检是基层药监部门发现假劣药品的重要手段。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当药品监督抽样人员依法抽样送检后,被抽样单位自主将被抽样药品作退货或调换处理,待检验报告(不合格结论)出来,被抽样的同批药品已无踪迹,导致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困难。通过分析被抽样单位对被抽样药品这样做的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知道质量存在问题;二是担心有质量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有明确规定。结合实践,您认为如何处理呢?欢迎大家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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