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 证实其清洁的效果, 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 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 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 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条款解读 GMP的实施宗旨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 清洁方法的有效性是评价污染和交叉污染是否可以被有效去除的重要依据。 此条款明确指出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 并指出在清洁验证方案的设计、 实施时应该考虑的有关情况。
——检查要点 1.检查代表性品种的选择情况。 首先应该检查代表性品种选择的依据是否合理。 特定产品选组的理由必须正确地记录在清洁验证方案中。 每个设施可以按产品分组, 如根据产品的化学性质、 相同的清洗目的进行产品的分组, 在该同一组中通常选取最难清洗的产品/成分作为代表性品种; 2.检查代表性设备的选择情况。 可以根据以下因素将设备分类, 如相同外形/相同物理结构、 相同建造材料和表面光洁度、 相同的清洁目的等; 3.检查清洁程序中的关键清洁参数; 4.关注清洁程序中使用的清洁剂情况。 如使用了化学清洁剂, 应考虑清洁剂的残留情况以及清洁剂的配方是否已知; 5.关注清洁验证时企业进行的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需对生产设备、 相关的在线清洗设备、 离线清洗机和自动化系统、 控制器进行确认, 生产和实验室人员培训等;
6.清洁验证方案应该包括:  7.清洁验证的执行是否考虑到: 设备应在正常存储条件下保持生产或模拟污染后的状态; 在满足最大“等待清洁时间后”, 受训的生产人员应根据验证方案中的清洁程序进行清洁。 清洁结束后,“等待清洁时间”样品(分析和微生物)应由受训取样员进行收集; 在“清洗后存放时间”测试前, 应对擦拭取样部位重新清洁; 设备将在正常存放条件下储存; 到达指定的“等待清洁时间”后, 由受训的取样员收集微生物样品进行检测; 所有清洁样品须交由质量控制部门进行测试; 清洁验证方案中应附有标明清洁程序、事项、时间、报警和参数的批记录/配方的复印件; 清洁验证方案中应附所有质量控制部门的测试结果复印件。 8.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有关清洁验证的管理制度; 9.检查企业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否与验证时的清洁方法一致, 10.检查日常清洁后的检测是否与验证一致; 11.确认清洁验证所采用的取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其所制定的验证接受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2.确认其所选择的代表物质合理性。 代表物质的选择是否考虑了该物质的溶解性、 毒性等因素; 13.检查并确认设定的清洁验证残留限度值是否科学合理。
——典型缺陷及分析 1.典型缺陷: 某企业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共生产三种原料药, 选择了其中一种原料药为代表执行清洁验证, 但该原料药生产后的清洗工艺与另外两种不同。
缺陷分析: 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不同品种的原料药,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有代表性的产品执行清洗验证, 但前提是这些品种的清洗工艺需要是相同的。 对于不同清洗工艺的原料药品种, 只能分别执行相应的清洁验证。 2.典型缺陷: 某企业在清洁验证中使用直接擦拭取样方式进行设备清洗后的残留取样, 但该擦拭取样方式未执行取样回收率的测试。 缺陷分析: 直接擦拭取样方法是一种有效的、 常见的用于清洁验证取样的方法。 但该方法受取样人员、 取样器具、 被取样表面、 取样方式的影响较大, 因此通常首先应执行取样回收率的测试后, 方可使用直接擦拭取样方式进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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