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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案例分析】密封不严造成漏液的制剂是否可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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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伈顧軍 发表于 2010-9-8 20: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查时,有时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糖浆剂包装并未破损,但瓶口处有“沾手”的感觉,究其原因,是该药品瓶口处密封不严造成漏液。

  关于糖浆剂瓶口处密封不严造成漏液能否直接判定该药品不合格,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根据《中国药典2005版》“制剂通则”糖浆剂在生产和贮存中应符合的规定第五项:“除另有规定外,糖浆剂应密封,在不得超过30℃处贮存”。糖浆剂瓶口处密封不严造成漏液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当判为不合格。另一种是在《中国药典2005版》和《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的“性状、鉴别、含量测定”项下并没有提及漏液问题,故糖浆剂瓶口处密封不严造成漏液不应判定为不合格。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有些“本本主义”,与执法实际有些脱节。实践中,包装破损造成漏液一般不会大面积发生;但瓶口处密封不严造成的漏液往往是由生产工艺不达标或者包装材料不过关造成的,常常大面积发生,会使不少患者认为这对药品本身没有任何影响,从而继续使用该药品。漏液也不同于制剂中有悬浮物、异物等现象,悬浮物、异物可通过性状项检测出来,而漏液不在性状项规定范围内,做微生物限度检查有时也能够合格,恰恰是这点漏洞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

  前段时间在一家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笔者发现该企业仓库中存放着“杏苏止咳糖浆”,棕色塑料瓶包装,瓶口处密封不严、漏液,致使瓶身上半部分沾手。而该批发企业的仓储条件均符合GSP要求,笔者当场抽样并索要了该药品的《微生物方法学验证》后送检,药检所做了全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合格。但漏液究竟对药品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了多大不良影响,谁也说不清楚。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在制定标准时就把这个漏洞堵死呢?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糖浆剂检测标准有待完善。糖浆剂的检验依据一般是《中国药典2005版》,中成药糖浆剂检验标准还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检验项目也只有:性状,鉴别(包括该药品特有的鉴别反应)等。另外,如果生产企业在糖浆剂生产过程中适当增加装瓶量,那么少量漏液不至于影响到装量差异不合格。目前对于漏液的糖浆剂,只能是增加微生物限度检查,但需要《微生物方法学验证》这一资料,而它在药品生产企业保存,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一般不会留存该资料。如果在上述单位抽样还需要联系生产厂家,无形中延长了抽检时间,增加了行政成本。即使做微生物限度检查,有时也会由于糖浆剂含糖量较高,抑制微生物生长,或者生产厂家加入抑菌剂,使得微生限度检查合格。但药品经检验“合格”并不等于药品能安全使用,漏液肯定会增加药品的不安全因素,从而增大用药风险,影响患者用药安全;而且糖浆剂漏液也违背了《中国药典2005版》制剂通则中糖浆剂生产和贮存期间应当密封的规定。

  对于未加不透明“防潮膜”的片剂来讲,药品抽检人员能够现场看出药品性状的改变,如是否变色,是否裂片等。但由于大多数糖浆剂为了避光,采用棕色瓶包装,这样给抽检人员现场判别糖浆剂性状是否改变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糖浆剂的实际情况,只要是瓶口处密封不严造成漏液的,应一律判为不合格。不只是糖浆剂,其他液体制剂如注射剂、搽剂、洗剂等,一些半流体制剂如浸膏剂等,都应当要求密封。如果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现因密封不严造成漏液的液体制剂也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这样,有利于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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