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 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 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 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 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条款解读 本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批记录所涵盖的主要内容, 以便追溯与药品生产相关的全部重要活动, 强调质量管理部门对批记录的管理责任, 提出批记录和其他重要文件保存期限的要求。
——检查要点 1.查看药品批记录管理规定是否与本条款一致; 2.任意抽取一批产品检查其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 批检验记录和产品放行审核记录是否齐全, 并保存于质量管理部门; 3.查阅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重要文件的保存规定; 4.查看是否有文件保存效期的规定。
——典型缺陷及分析 1.典型缺陷: 企业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稳定性考察、 验证等重要文件未规定长期保存的要求。 缺陷分析: 重要文件、记录的缺失会影响产品质量追溯,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稳定性考察、 验证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
2.典型缺陷: 批记录在生产管理部门存放管理。 缺陷分析: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确保效期内产品质量的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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