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七)有效期。
——条款解读 本条款提出了成品的质量标准的编写内容要求。 对于原料药,应考虑满足“原料药”附录第39条: 原料药质量标准应当包括对杂质的控制(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 原料药有微生物或细菌内毒素控制要求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限度标准。
——检查要点 1.查看企业是否制定成品质量标准编写内容的规定; 2.查看企业制定的成品质量标准内容是否涵盖了本条款的要求。
——典型缺陷及分析 典型缺陷: 某企业牛黄解毒丸(每瓶200g)质量标准未制定最低装量检验项目。 缺陷分析: 药典规定包装量以重量标识的多剂量分装的丸剂应检查最低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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