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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判定药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它还是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重要线索之一,根据实际情况,检验报告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检验报告书的编号;每一份检验报告书均有一编号,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一般按批号进行管理,因此每一批药械检验报告的编号均不同。如吉林省发现的一批假人血白蛋白,就是根据两批号人血白蛋白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为统一编号而发现问题。
二是批号、生产日期和效期;药械的批号与生产日期有时标注并不一致,有时假冒产品批号和真品一致,但是我们曾发现一批产品生产日期相隔一天而认定假冒。因此我们看批号时也要同样看生产日期。同样我们发现一批产品包装上有效期标注为"08、09",厂家生产的产品有效期标注为"2008、09",从而直接断定假冒。
三是剂型、型号;药品剂型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其批准的内容就不同。如有品种批准的是水丸,而生产的是浓缩丸。如医疗器械批准的型号为3mm×10mm,而生产的型号为5mm×10mm。
四是规格;每一产品其规格不同,其生产工艺和用法用量也就不同,如药品5ml和10ml批准的文号不同,要求也不同;如器械中的规格是三分类,而生产出来的产品为五分类都可直接认定未以注册。
五是批量;每一批产品生产的投料不同,生产的量也就不同。我们曾发现一批药品检验批量为399件,而实际发往我地某公司就有400件,从这份报告书上可以看出成品购进数量大于检品批量,成品检验报告书对该批药品质量不具证明效力。
六是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有些产品对检验周期有一定的规定,如大输液检验至少14天,如果产品在不到14天的时间内已到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可以直接断定为未经检验出厂销售。如检验报告的日期为4月23日,但其产品装箱单(产品合格证)的日期为4月20日,同样可以认定未经检验。
当然以上只是对检验报告书中的一些数据进行粗简分析,主要还要配合产品的包装和外包装标示内容进行仔细考虑,因为任何一个造假者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都会存在不足,我们就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信息来进行有效判断,从而真正打击制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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