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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供货企业的出库单有时有改动的情况,大多是批号项或产品规格项。大致上有以下情况:1.改动后无任何说明或签名盖章;2.供货方改动后有签名;3.改动后有批号更正章或企业公章并加以说明。
对以上情况,有的企业自己更正划线签名后收货,有的企业一律拒收,还有的企业要求对方重新开。我个人认为都欠妥。对改动后无任何说明或签名盖章以及供货方改动后有签名的应拒收,因为不能说明其合法性,一旦有了质量问题,起不到证明作用,出现这种情况也说明供方没有严格执行出库复核程序;对改动后有批号更正章,但章子上没有企业名称的不可收,原因同上;对有批号更正章且批号更正章含供方企业名称或有企业公章并加以说明的可以收;至于本企业在供货单据上修改签名同样是不可以的,修改单据或记录只能是对本企业出具的票据是有效的,修改对方出具的单据是无效的,而且有造假的嫌疑。可以收货但不等于可以验收入库,因此收货后一定要就改动单据的具体情况向供货方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查询,让对方就改动部分给以合理答复,并说明原因,让对方确认改动后的产品是其供应品种的,以防业务员作弊。对供货方的出库复核单据GSP有严格规定,规范的出库复核单据应该属于合法的票据,不能随意更改。因此不能明确法律责任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况且经营企业绝大部分均上了微机系统,微机系统应该和实物都是一致的。供货单位更改了单据,说明出库的实物批号与微机系统的批号不一致。如果改了单据,那么供货单位的微机系统与其库存实物还是不一致,还会出错误,所以供货单位的电脑出库单应该是没有更改的才是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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