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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流] 新版假药劣药的分类,处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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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无情 发表于 2019-10-9 15: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个人觉得以上分类确实有点不伦不类。
假药第二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可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一致吗?
如果一致,那国家药品标准也太不严谨了吧?
所以第二款根本就是多余。

另外,
药品的根本属性就是有效性和安全性,
明明只能治感冒,
却标上可以治疗癌症,
自然是假的。
至于变质的药品,
个人就觉得比较模糊
什么叫变质?
理论上任何物质都不可能绝对稳定,
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降解或发生物理(如晶型)变化,那么这种变化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变质呢?
超过规定的标准限度(如杂质超标)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直接规定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就行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能导致药品变质呢?
不按规程储存条件和期限储存都有可能,
如要求冷冻储存常温储存的,
要求避光储存放在阳光下暴晒的,
规定有效期24个月达到36个月的,
都可能变质。
而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却属于劣药,
变质的药品属于假药,
两者同时发生就有点不好处理了。

个人认为,本来假药劣药是没有必要分得那么清楚的,关键是看风险或后果。
比如抗肿瘤药和感冒药共线生产,抗肿瘤药残留可能会给感冒药使用者造成严重后果,
而感冒药残留基本上不会对肿瘤药使用者造成太大的后果。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只是作出假药劣药的区分,自然是太简单了。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假药劣药规定了非常高的罚款,
假药为货值金额的十五倍至三十倍,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劣药为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
货值金额不足 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这很奇怪,
罚款归谁所有,
我们天天说处罚不是目的,
目的是让人不要重复犯错误,
适当的罚款个人认为不是不可以,
假药劣药真正的受害人是患者,对患者的赔偿才是最重要的。
目前中国很多企业规模都不大,
一旦出现假药劣药,
赔偿能力都有限,
如果赔不起怎么办?
怎么保证受害者拿到赔偿?
新版的假药劣药的分类,处罚,以及实行后的效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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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5353671 发表于 2019-10-9 17: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尤其是中药,特别容易变质,不知道是否按假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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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n 发表于 2019-10-9 17: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药按照这个标准可以,中药地域化太严重了,每块生产地的含量都不一样
如果按照所有标准来很多都不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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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qingt 发表于 2019-10-9 17: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变质”这个说法真的很奇怪。假药第二条,我觉得有必要提,尤其很多中成药的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标准规定都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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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蕨之舞 该用户已被删除
早蕨之舞 发表于 2019-10-9 19: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加重了,质量人员的风险变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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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拉贡 发表于 2019-10-14 21: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归国家吧,罚款是罚款,由于假药劣药导致患者受伤应该还得赔偿。也就是既要赔偿受害者,又要上缴罚款。记得有说优先赔偿受害者,赔偿之后,企业剩余财产不足缴纳罚款的,剩财产多少交多少?然后破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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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昼 发表于 2019-10-15 11: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药150万起步,比以前那是严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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