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个人觉得以上分类确实有点不伦不类。 假药第二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可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一致吗? 如果一致,那国家药品标准也太不严谨了吧? 所以第二款根本就是多余。
另外, 药品的根本属性就是有效性和安全性, 明明只能治感冒, 却标上可以治疗癌症, 自然是假的。 至于变质的药品, 个人就觉得比较模糊, 什么叫变质? 理论上任何物质都不可能绝对稳定, 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降解或发生物理(如晶型)变化,那么这种变化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变质呢? 超过规定的标准限度(如杂质超标)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直接规定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就行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能导致药品变质呢? 不按规程储存条件和期限储存都有可能, 如要求冷冻储存常温储存的, 要求避光储存放在阳光下暴晒的, 规定有效期24个月达到36个月的, 都可能变质。 而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却属于劣药, 变质的药品属于假药, 两者同时发生就有点不好处理了。
个人认为,本来假药劣药是没有必要分得那么清楚的,关键是看风险或后果。 比如抗肿瘤药和感冒药共线生产,抗肿瘤药残留可能会给感冒药使用者造成严重后果, 而感冒药残留基本上不会对肿瘤药使用者造成太大的后果。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只是作出假药劣药的区分,自然是太简单了。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假药劣药规定了非常高的罚款, 假药为货值金额的十五倍至三十倍,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劣药为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 货值金额不足 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这很奇怪, 罚款归谁所有, 我们天天说处罚不是目的, 目的是让人不要重复犯错误, 适当的罚款个人认为不是不可以, 假药劣药真正的受害人是患者,对患者的赔偿才是最重要的。 目前中国很多企业规模都不大, 一旦出现假药劣药, 赔偿能力都有限, 如果赔不起怎么办? 怎么保证受害者拿到赔偿? 新版的假药劣药的分类,处罚,以及实行后的效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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