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 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 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 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 (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条款解读 企业应建立“厂房、设施、设备标识管理”的规范化文件, 明确容器、设施、设备标识的内容和格式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本条条款增加了用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的要求。
——检查要点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厂房、设施、设备标识管理”文件, 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2.规程中是否明确规定了状态标识内容及格式, 并在文件后附样张, 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现场检查容器、设备、设施及工器具是否均标明名称、 用途或清洁状态标识, 是否存在未标明状态的工器具或容器; 4.现场检查物料质量状态标识是否醒目, 有不同颜色区分。
——典型缺陷及分析 典型缺陷: 生产现场存在没有标识的容器或工器具如不锈钢盆。 缺陷分析: 为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 生产现场的容器及工器具均应有标识, 标明名称或用途或清洁状态等,避免误用, 造成污染和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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