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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3868895693 于 2019-11-30 07:47 编辑
来自:国家药监局
划重点:
所有药企有批文的,12月1日,都是持有人; 取消GMP、GSP认证 <span style="color: rgb(4, 50, 255);font-size: 15px;letter-spacing: 1px;">2019年12月1日以前违法的,适用于老药品管理法。且慢!但是:新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这条是否妥当?新法还管实施以前的?!) 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国家局来了个小插曲
版本一:29日18:49,之前的版本(现国家局已替换,不是最终版,最终版在后面):
版本二、19日20:20,国家局重新又帖出来了,小编进行了核对,这次做了一些小改动(这个是正式版,以这个为准):
提示:蓝色为新增部分,红色为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二、关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
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三、关于药品GMP、GSP管理要求
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关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
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五、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还是截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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