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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工作信息] 水货质管挡了老板的合法财路--随货同行单的新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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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8895693 发表于 2019-12-5 13: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oon 于 2019-12-5 14:35 编辑

水货质管挡了老板的合法财路--随货同行单加MAH信息的新梗


这几天,药品经营圈子鸡飞狗跳,热闹非凡,到处都是威胁“拒收”的函件飞向各供应商。大家苦不堪言,甚至有厂家都受到了波及。无他,新药品管理法12月1日已经生效了。其中一个条款被很多水货过度解读就变味了。
不少供应商收到客户的告知函,要求在随货同行单上打印上MAH信息,否则就拒收之类的。那个“有理有据”、“义正辞严”,那个掷地有声啊!
我们先看看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57条原文:“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至于什么是购销记录,新法并未再进一步阐明,那我们就去找!
很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换证检查依据、飞检依据--够权威了噻)(俗称256条)中找到了:06801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09201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09801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07302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
1、256条明显把采购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随货同行单区分开了。采购记录是在采购环节进行的约束。而且根据附录中计算机系统的要求中,采购记录和销售记录均是“订单在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或销售)记录”--这充分说明了,购销记录仅仅是对你司内部管控的要求而已,是你司电脑ERP里的电子数据而已。2、两处对随货同行单进行规定的条款中,均强调了“出库专用章原印章”,为什么???因为随货同行单是购销双方货物交接的凭据,是双方交易中实物交割的清单凭据。所以要求盖章,有章才在法律上“有效”。

所以,那些什么通过“按道理”“推理”能把自家内部系统内记录跟双方具法律效力的货物交割凭据混为一谈的,我真不知道你们到底学过逻辑学和法律基础知识没。你是不是认为所有质量方面的东西都叫质量档案,所以你就“理直气壮”觉得随货同行单是你家自己的购销记录了???
至于其他的分析理由之类的我懒得打字了,把我司给水货些的回函直接发出来:(建议点开图看一下,里面有充分的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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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根据同行的消息,已经有厂家被水货们的“拒收”威胁给整烦了,不得不专门发函说明,我们来看看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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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还有同行问了检查员:

11beec6234aa7605381459bf68af43b3.jpg 还有同行直接问了宣贯新法的国家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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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啊,我真想不通,国家局不急,生产厂也不急,检查员也不急,这些水货同行在着急个啥子!!!!

你认为你理解的才正确,那国家局的老师、检查的老师、这些厂家、我们大多数批发企业的人都错了???
拿着鸡毛当令箭,自由发挥,肆意曲解法条内容,还直接以“拒收”为威胁,你们这样水,你们老板知道吗?


我不由得想起当年我们这地方一个有名的梗:某质负(据称月薪一万五!!!),打死不允许自家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炙麻黄,称这个饮片是管制品。我那个去,我真替这家老板感到不值,一万五月薪就养这么个断自己合法财路的水货???


这次的所谓随货同行单不加MAH就拒收,与这个梗高度类似,同样是法盲水货乱整,拒收嘛,断你家老板合法财路嘛。

水货些,你们这样学艺不精,胡乱拒收,断你家老板的合法财路,到底是谁给你们的勇气?梁静茹吗???

别怪我骂你们,现在外省很多都在抱怨,就你们四川的客户在闹!丢你妈的人,丢到省外去了,我大四川这么多好企业、好质管的名声都被你们丢光了!!!你们是觉得发个函很威武?丢句“拒收”很霸气???

号召大家把这文章转给老板些看看,让老板们看看自家质管水到什么程度,水到断他的合法财路了!这种水货质管,赶快扫地出门!至少把你司这次的业务损失和票据更新所有费用从工资里给他扣了!


有人说,屁大个事,在随货单上加上就行了。这事儿不能这么看,这年头,水货耍上帝模式越来越猖獗,动不动就威胁拒收,这次占着法占着理,凭什么要将就那些水货?企业更新软件、打印样票、寄样票不要钱?我要是老板,就从这些水货质管的工资里扣这笔费用,看他们还断老板的合法财路不!
好吧,发泄完了,客观说一下,目前与新法配套的很多具体规章还正在准备中,会陆续发布,到时候如果哪条规章里有明确要求,你到时再加不迟,到时候再要求供方加MAH信息也不迟,毕竟违法的事,谁都不会做。监管层都一致认为新法实施落地是个渐进的过程,你们倒好,自己把自己一刀切了,想练葵花宝典是吧???你自己想练也罢了,还威胁上家跟你一起一刀切???
所以目前在具体新规出台前如果你企业积极响应,在自家随货单上打印了MAH信息项目,没错,毕竟你要高于法规要求做好工作,没问题。但你TM凭什么说别人不加就是不合格?你就要拒收?拒NM个头!火星有多远你就给老子滚多远!【汗,又忍不住骂了,骂就骂了,我就这样的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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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积极性 +8 收起 理由
中原浪子 + 8 很应景的话题,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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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es 发表于 2019-12-5 14: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淡定,淡定。

依法提要求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说拒收什么的确实过了,时机尚未成熟。

但楼主说法规上没有要求就不需要增加,个人持保留意见,法规上要求购销记录上要有上市许可持有人内容,虽然没有要求来往票据上必须要有,但作为很多中间批发企业,如果上家不提供,请问这个数据来源从哪儿出,自己上网查吗?如果自己上网查的东东算数,那首营资料那一套都可以查到,是不是也用不着提供?

还有就是GSP条款上并没有规定往来票据必须要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但是为了方面客户收货核对,还是想办法加上了,以前我们的票据没有生产日期,也是被投诉被威胁拒收,也被迫加上。

还好哥不是被版主骂的类型。:lol

最后说一句,不管质量管理背后有多大的法规支持,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符合业务需要才是质量管理的核心。个人意见或许不对,欢迎探讨,但不要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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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毛毛k + 4 赞一个!
空杯 + 3 很给力!
老袁430 + 6 赞一个!
跛脚蜥 + 1 有道理
中原浪子 + 8 探讨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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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caorong 发表于 2019-12-10 08: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无大错,在随货同行单上加MAH无可厚非,下游企业让上游企业合规,这是对双方负责。我认为不但不应指责,还应多加赞赏!因为在随货同行单上增加MAH这事,上游企业就可以执行的并不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备案;如果是要求包装说明书上增加那就过了;不妥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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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919 发表于 2019-12-5 14: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行字而已,加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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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on 发表于 2019-12-5 14: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有这种情况
其实我们政策实行的时候都会给个过渡期
以前的按照老生产标准的还是可以继续销售的
新的按照新标准实行(当然这个是不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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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闻目睹 发表于 2019-12-5 14: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尼玛 下游公司也提出这个要求  我只好叫他们发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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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969427 发表于 2019-12-5 15: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行热闹的12月份,我家也是因为这行字忙碌着改随货,不加进去下游客商拒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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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乐老山 发表于 2019-12-5 15: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yes 发表于 2019-12-5 14:32
版主淡定,淡定。

依法提要求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说拒收什么的确实过了,时机尚未成熟。

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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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xiaohuan 发表于 2019-12-5 15: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在理,个人觉得现在也是个过渡时期,起码等到配套的监督管理法及修订的GSP出台后再做修改,但是总部就已经下达任务让我们赶紧修改制度了,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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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bdw 发表于 2019-12-5 15: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深受其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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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脚蜥 发表于 2019-12-5 17: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yes 发表于 2019-12-5 14:32
版主淡定,淡定。

依法提要求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说拒收什么的确实过了,时机尚未成熟。

这不是版主原创,转发的信息,不代表版主观点,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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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701401 发表于 2019-12-6 08: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梁静茹给了好多人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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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rui 发表于 2019-12-7 09: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拒收不可取,现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都还没有加上,单单要求单据必须加上MAH的字样有些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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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杯 发表于 2019-12-7 1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都还没有加上,单单要求单据必须加上MAH的字样有些本末倒置了!票帐货款一致,以首营品种资料,药品实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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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wa 发表于 2019-12-8 17: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监的错,没解析清楚,我们刚开了会,药监也就是讲了有这一项,但也不讲实行时间。gsp取消认证了,但也不讲到期认证的怎么办,新开药店怎么办。药监有时候真系好难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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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C 发表于 2019-12-9 1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也是“水货”啊,我也在考虑这个上市持有人怎么填写?不过,有些话说的好:谁断了老板的财路?也给质量提了一个新的问题,我们要为质量负责,也要给经营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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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雨停 发表于 2019-12-9 13: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质管人员做质管做傻了,不管你做质管,做业务,做生产,做财务,第一任务是让公司赚钱,然后才是本职工作,再然后才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让公司盈利。天天叫着质管怎么样怎么样,丝毫不考虑公司业务和成本的前提,老板要你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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