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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判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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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伈顧軍 发表于 2010-9-20 17: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某地药监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一医疗机构药剂科对外售药。经调查,该药剂科向本院职工及其家属和熟人以进价销售药品,且销售药品无医师处方,仅有医院的收费单据,单据开具“领用单位”名称为:其他(其余单据开具的“领用单位”名称为门诊药房、中药房、中心药房)。
    对于这一行为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但无具体罚则,只能规范其行为,不予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罚。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医疗机构药剂科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应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使用与经营有本质区别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经营企业经营药品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不可混为一谈。《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应遵守的法律规范,其中,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条件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建立有关药品购进、使用制度等,其服务对象是在本院就医的病患者,其目的是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和满足医疗需要。此外,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必须经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服务对象依据经营方式的不同分别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消费者,其目的是通过销售药品赚取利润。
    因此,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与经营企业经营药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只能在各自法定许可范围内依照各自权限,分别从事药品使用和经营行为,二者不能相互交叉或相互包含。也就是说,药剂科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门,不属于药品经营企业,不能对外销售药品,只能凭医师处方为本院病患者提供相应药品。对此,国家药监局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83号)文件作了详细规定。
                                  
   构成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构成来看,该药剂科已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我国对药品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的法定许可制度,只有具备了规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构成主观方面看,该药剂科存在无证对外销售药品的故意性;客观方面,该药剂科实施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向本院职工及家属和熟人销售药品的行为,并开具了收费单据;客体方面,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经营、使用秩序;主体方面,虽然该药剂科是医疗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但作为其上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而且必须为其内设部门——药剂科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另外,还应明确的是,该药剂科以进价销售药品未盈利,并不是其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说,不管该药剂科对外销售药品盈利与否,只要其实施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就已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该药剂科对外销售药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一款之规定,无论是从行为性质还是违法行为构成来看,都应定性为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该药剂科所属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sanbing880 发表于 2010-9-20 21: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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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很实用的
yaoqgood 发表于 2010-9-29 1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oqgood 于 2010-9-29 11:12 编辑

纸上谈兵罢了,去年药监局过来检查,闲谈中说到他有胃病,刚好公司代理的一胃药产品效果不错,领导拿了20盒给他也收了。
实际上从事这个行业都清楚,有时同事买些药品都会在公司拿,毕竟价格比外面便宜多了,这和无证经营有本质区别。
口头警告一下就好了,叫他把假帐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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