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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信息] 《公需科目学习》特别重要通知(浙江)(其他地区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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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发表于 2021-1-8 21: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需科目学习》特别重要通知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



各位执业药师:

  因《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录管理系统》2020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时间截止为12月31日。故未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员须注意以下几点:


1.学习平台:

《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平台》。网址链接:

https://stu.chinahrt.com/index.html#/pharmacist/index


2.学习形式:

每天限学15分钟,完成30学时需90天。


3.截止时间:

2021年4月30日《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平台》关闭,在此平台学习时间最迟须在2021年1月29日开始(注:且学习期间不得中断,否则90天内无法完成学习。)(本人备注,共需满90天,中间可间断。如果开始的太迟了,1.29才开始的话,就不能间断了。 本来全国版的也是12.31截止了。已经给特地延长时间了.)


4.学习流程:

点击网址→点击注册→手机扫码→下载公需APP→注册学习  
(本人备注,全国版的公需教育,pc版内容和公需app一致,规则一致。只是方便使用些。其他相关帖子,自行论坛内搜索:公需教育)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0年12月31日
 楼主| 3321 发表于 2021-1-8 21: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3321 于 2021-1-8 21:54 编辑

其他相关帖子,自行论坛内搜索:(公需),这2字。

至于2020年刚通过的。我个人建议是早做折腾。
虽然第一年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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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3321 发表于 2021-1-11 14: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变动!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不予注册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在公开征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中(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变化!

新政策详情:“第八条【不予注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三)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新增了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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