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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交流] 无证经营药械的八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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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伈顧軍 发表于 2010-10-9 11: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营药械、医疗器械必须取得药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但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法,采取种种手段制假售假、违法经营药械。笔者结合稽查工作实践,对无证经营药械行为进行归纳分析。

  挂靠式。挂靠经营者向合法企业定期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以有证企业的名义自行销售药械。挂靠经营者从市场上私下购进的药械,藏匿于私人住宅,药械没经过严格验收,仓储难符合规定要求,更谈不上实行专业养护,药械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严重影响公众的用药用械安全。查处挂靠式无证经营行为在取证上有一定的难度,必须在第一时间深入到挂靠单位现场调查取证,对所经营的药械进行票、账、物的严格检查核对。

  流动式。一些不法分子在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由所谓的专家、教授进行免费体检或进行疾病讲座,以赠送小礼品等形式,无证销售药械。流动式无证经营具有欺骗性、引诱性、流动性等特点,药监部门必须联合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并注重宣传,强化社会监督防范。

  地下式。一些不法人员,无任何经营药械的合法手续,从个人手中购买药械或从一些城市低价回收药械,再销售给零售药店及个体诊所。一些药店、诊所受利益驱动,不按规定索取药械经营相关证件,购买其药械,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地下式”无证经营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调查取证难度大,需要执法人员深入细致的检查。

  搭车式。一些正规药械经营企业的业务员,利用为公司送货之便利条件,将公司的正规产品改头换面,个人私下弄来假货,欺骗所在的公司和业务单位,牟取私利。这实际上构成了无证销售假药。

  伪造式。不法分子胆大妄为,私自伪造企事业单位文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药械稽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必须细心、认真,寻觅违法分子作假的蛛丝马迹,抓住破绽,顺藤摸瓜,严厉打击。

  超范围式。药械经营须经许可,同时根据其条件明确其经营的范围。而一些药械经营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超许可范围开展无证经营活动。超范围无证经营,检查时往往被忽视,在监督检查时必须加强对其供货方资质的严格认真核对。

  移花接木式。药械经营公司业务员一方面销售公司部分药械,另一方面以购货单位名义从公司开出一些低差价的品种,套取公司发票,将这些品种销售给一些不要发票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再自行组织一些品种销售给购货单位,伪造公司清单及印章,价格与发票相等,从中获利。这类无证经营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业务员手续齐全、部分药械确系正规公司销售、发票是正规公司的正式发票、货款也是直接汇到公司。预防与打击此类无证经营行为,一是要加大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购进药械票据的检查力度。二是督促购货单位加强验收审核。

  依附式。一些销售人员以其他人的委托书等材料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推销药械。其药械是自行组织的,销售清单往往是伪造的,发票也是代开的。杜绝此类行为主要是购药单位应加强首营材料的审核,审查被委托人与药械推销人员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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