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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晶伈顧軍 于 2010-10-15 14:56 编辑
关于人用药品销售给畜禽医疗机构的批复 皖食药监市复〔2010〕44号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你局《关于人用药品是否可以销售给畜禽医疗机构的请示》(淮食药监办〔201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管理法第102条》)。国家对药品经营有严格的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鉴于兽药供应不正常,影响畜禽医疗机构对畜禽疾病的防治,原则同意药品批发企业在索取畜禽医疗机构合法资质后,根据畜禽医疗机构购货计划,经你局审核后,将人用药品销售给畜禽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给畜禽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建立专账,并在所销售药品的小包装上加盖“兽用”字样,以防流入正常的药品流通渠道。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链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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