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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2009-08-03 15:05
闽食药监市〔2009〕272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届满换证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换证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与申请时间
凡持有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均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4个月之间,申请换证。
二、换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换证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各组织机构负责人姓名在图中相应位置注明;
5.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表格栏目包括姓名、职务(岗位)、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或职称)、出生年月、性别、备注等;
6.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表(附件2,下同)、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表、任命文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和原件(查验后退回)、身份证明复印件;
8.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表、任命文件、学历证明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和原件(查验后退回)、身份证明复印件;
9.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表、任命文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和原件(查验后退回)、身份证明复印件。在该企业就业不足两年的,应附到该企业任职前的最后一家就业单位提供的离职证明;
10.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11.注册场所、仓库等所用房屋的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仓库平面布局图。以上场所地名不够详细的,应附所在位置示意图。
(二)需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申请换证时,还应提交企业检验试剂质量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表、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证件复印件和原件(查验后退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需要继续经营疫苗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个人简历表、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身份证明复印件,此前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的证明以及离职证明;
2.《疫苗经营企业储运设备情况表》(附件3)。
(四)需要继续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药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储存、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是否有倒卖产、转让、出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文件;是否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是否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
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情况表》(附件4)。
提交的学历、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证书应能证明其符合所任岗位的资格要求。所有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型纸张打印或复印,加盖申请换证企业公章。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应一并加盖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公章,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于何处。换证时一并申请许可证项目变更的,提交材料还应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办理环节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8〕406号)要求。
三、换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换证企业在本通知“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市局按有关规定通知补正或受理。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期满的,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两本证书的届满换证可同时申请,一并进行现场检查,但应分别报送有关材料。
(二)初审与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以及验收结果,形成初审意见(样式见附件5“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以及现场验收的各项记录一并报省局。对于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可限期3个月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省局驳回其换证申请。
1.合理安排现场验收。换证初审、现场验收期间遇有企业须接受药品监管部门安排的其它现场检查的,应尽量安排有关人员一并进行。
换证申请受理前3个月,已通过GSP认证(含认证跟踪检查,下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已经涵盖换证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全部内容的,并且在此期间未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也未收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可免于现场验收;但需继续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必须经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现场检查。
2.各有关许可类别的规定。
(1)除专营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外,其余所有申请换证企业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验收结果的评定,按照根据国家局有关规定制订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与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6〕30号)的要求执行。验收组成员不能只由企业属地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药品监管人员组成,验收后填写《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缺陷项目记录表》(附件6)和《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报告》(附件7)。
(2)对许可证经营范围涉及疫苗企业的验收,验收人员中至少应有2名对疫苗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具有现场检查经验的人员。
(3)对经营范围涉及体外诊断试剂企业的验收,验收人员中应有医疗器械监管人员,验收结果的评定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有关规定执行。
(4)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企业的验收,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经营审核表》(附件8),与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报告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一并报省局安监处。验收人员中应有药品安全监管人员,但取得资格不足半年的可除外。
(5)换证验收与GSP认证现场检查一并进行的,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审查与决定。省局对市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员现场核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并将证件发放申请人。不同意换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地市局。
四、其它
(一)终止经营药品的企业,应申请注销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省局。
(二)我省一大批2004年以前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现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均在2010年3月31日届满,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换证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这些企业的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1.2009年12月1日前,申请换证材料报市局。
2.2010年2月1日前,市局完成一次验收合格企业的初审并报省局。2010年3月1日前,市局完成对整改后企业的再次验收和初审,并报省局。
3.2010年3月15日前,省局做出是否准予换证决定,相关处室核定换证企业的经营范围,必要时派员现场复查。
4. 2010年3月31前完成发放新证工作并公告。
请你们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有关企业,并指导、督促企业按本通知以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准备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9〕158号)精神做好申请换证工作。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换证申请未能及时受理,延误换证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附件:1. 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个人简历表;
3. 疫苗经营企业储运设备情况表;
4.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情况表;
5. 药品批发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表;
6.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缺陷项目记录表;
7. 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报告;
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经营审核表;
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定点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目录
10.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批发企业目录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市场监督 药品 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 印发
录入:吴 校对: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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