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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9〕30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甘肃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联系。
联系人:柳煊
电话:0931-2132830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甘肃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依法严格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强化企业履行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断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促进药品市场竞争有序、公平公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全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保证质量的工作原则。通过这次换证,进一步提升企业药品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迈进,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具体实施药品批发企业(含非法人批发企业、下同)的换证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公司及门店、下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四、换证范围
甘肃省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10年4月1日届满的药品批发企业和有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届满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按照本方案申请换证。
五、执行标准
(一)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甘食药监市[2005]154号“以下简称省局154号文件”)及“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苗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5]200号)的规定执行。
(二)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所辖区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执行。
六、换证条件
(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2、企业无挂靠经营、走票行为;无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二)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许可、登记事项与有关药品经营内容不符的;
2、企业擅自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的;
3、企业因改制、迁址等原因暂停经营的;
4、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5、企业因违法违规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6、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尚未履行的。暂缓期限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改到位,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或整改后达不到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
(三)药品经营企业存在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中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定点经营特殊药品的企业,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点。
七、换证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药品批发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甘食药监市[2005]154号)的程序规定,提交申请换证,企业下设非独立购进的非法人批发企业,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换证。
(二)定点经营特殊药品、蛋肽的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换证时,应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资格重新确认的工作通知》(甘食药监安〔2006〕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质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甘食药[2009]191号)的规定要求,单独提交申请材料,但可以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申请一并提交。企业所在地市州局初审时,应对该企业继续经营特殊药品、蛋肽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可与换证现场检查一并安排检查,检查组成员中应有熟悉特殊药品管理要求的人员,并按照特殊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验收标准撰写评分表和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中应明确是否存在不予定点经营的情形。
(三)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不含特殊药品、蛋肽经营事项)的企业,可按照省局154号文件的程序规定与换证申请一并提出。
(四)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其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企业验收养护及计算机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并附其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7、法人企业所属非法人批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4);
8、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见附件5);
9、企业经营办公场所方位、功能布局平面图。须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仓储等房屋产权证明及平面布局图(须标明各功能分区和面积)。
10、仓库方位、功能布局平面布局图。须标明仓库名称、详细地址、总建筑面积和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及其面积;
11、经营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审查后原件退还)及复印件;
1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的电子文本;
13、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14、申请材料目录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原印章。
(五)换证申请材料审查时,要查看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资质、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经营设施设备等条件是否达到要求,重点审查有特殊药品、蛋肽、疫苗和生物制品等定点经营或经营范围企业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六) 定点经营特殊药品、蛋肽的企业资质重新审核认定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加注工作,将一并进行。
(七)各市州局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统一按照国家局规定的新编号规则进行编号(见附件6)。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局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换证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换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在换证期间,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药品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整改期限最长时间为3个月,但不得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三)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查工作。凡是不符合阴凉、冷藏储存、运输要求的,不得给予需阴凉、冷藏保管药品的经营范围;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的,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要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
(四)对不予换证或整改后达不到换证条件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要立即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五)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的企业,经发证机关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换证工作纪律,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被检查的换证企业,要向检查机关反馈工作人员现场检查遵守纪律的情况(见附件7)。
(七)各市州局要督促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严格按换证标准做好准备。
附件: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3、企业验收养护及计算机管理人员情况表
4、法人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5、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6、《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方法
7、《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现场检查纪律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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