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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换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吉林省)换证文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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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11103 发表于 2011-1-5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吉食药监稽〔2009〕18号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下半年起,各地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换证工作按照《吉林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进行(见附件1)。各市(州、长白山)局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辖区情况,按照“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局,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对在换证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省局将对各地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一)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三)批发企业无执业药师或有执业药师但兼职的;

(四)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五)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六)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七)《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

(八)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九)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十)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四、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一)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凡是不符合阴凉、冷藏储存、运输要求的,不得给予需阴凉、冷藏保管药品的经营范围。

(二)有生物制品(除疫苗)、疫苗、体外诊断试剂、中药材、中药饮片等经营范围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和省局有关经营范围方面的规定。

(三)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

(四)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局《验收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点:

(一)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  

(二)近半年未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的;

(四)未依照规定储存、经营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五)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六)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

(八)其他不符合定点要求的。

六、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附件2),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号。同时,要按照《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7〕49号)要求,使用“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数据收集软件”及时向省局网站上传数据信息。

附件: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工作程序.rar (11.14 KB, 下载次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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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爱学习 发表于 2017-3-9 12: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收藏学习!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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